(2016)粤088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621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英利镇英利圩工程队对面树荫下及陈敬成住宅一楼用天九牌以排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纠集陈某乙、杨某、林某、黄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水。2016年1月25日16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陈某甲及8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共计3480元、赌具天九牌一副及赌桌一张。陈某甲在该赌场获非法利益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排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一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分别在英利镇英利圩工程队对面树荫下及陈敬成住宅一楼,用天九牌以排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纠集陈某乙、杨某、林某、黄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水。2016年1月25日16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8名参赌人员,扣押并收缴赌资共计3480元、赌具天九牌一副及赌桌一张。陈某甲在该赌场获非法利益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缴获的一副天九牌、一张麻将桌以及非法所得款130元人民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杨某、林某、黄某、张某、吴某、苏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链,互相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排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纠集他人参赌,从中抽水一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能当庭坦白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接受罚金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是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赌具天九牌一副及赌桌一张,是被告人陈某甲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赌具天九牌一副及赌桌一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何俊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