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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司狗政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狗政,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第27��申请执行人司狗政,男。被执行人刘玉峰,男。申请执行人司狗政依据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300元。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司狗政与被执行人刘玉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司狗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刘玉峰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司狗政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王 忠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