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主送抄报抄送密级打印份数字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塔下村学堂排组边。法定代表人钟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人民路东段政务综合大楼。负责人肖日东。委托代理人邹显锋,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自行承担涉案评估费用人民币1600元。二、上诉人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0000元整。三、上述支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3.5元,由上诉人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位礼代理审判员 陈珏琦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