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任占申、杨翠凤等与季兰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占申,杨翠凤,季兰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7民初170号原告:任占申。原告:杨翠凤。委托代理人:杨翠凤,女,原告任占申妻子。被告:季兰铧。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9月11号08时许,被告季兰铧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京建线迁西县汉儿庄乡下洪寨村路段由北向东左转弯时,驶入逆向与原告任占申驾驶冀B×××××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杨翠凤由东向西行驶相刮撞,造成原告任占申、杨翠凤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季兰铧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任占申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杨翠凤无事故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任占申、杨翠凤各项损失人民币48658.72元。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季兰铧赔偿原告任占申、杨翠凤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限2016年8月1日前履行。二、本案一次性解决,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士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