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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与徐修喜、刘二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徐修喜,刘二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高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修喜,送达地址苏州金光材工业北区。被执行人刘二晶,送达地址苏州金光材工业北区。申请执行人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修喜、刘二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修喜、刘二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价款102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5元,由徐修喜、刘二晶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徐修喜、刘二晶无房产、银行存款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修喜所有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在管理部门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修喜所有的厦工XG822LC挖掘机2台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515840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修喜、刘二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15840元,尚未执行到位5265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