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香榭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香榭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24号原告四川香榭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1层1107号。法定代表人武佼佼。委托代理人丁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刘璐,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香榭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香榭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香榭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香榭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