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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2刑初2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广东省潮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114。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3月5日被释放;因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汕头市××区溪仔尾市场中,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重0.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李某。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要求给予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监所深挖案件情况报告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三河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礼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