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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柴叶林与戎君道、戎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叶林,戎君道,戎建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573号原告:柴叶林,农民。被告:戎君道,农民。被告:戎建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叶林诉被告戎君道、戎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叶林撤回对被告戎建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