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与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樵舍实业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钱丽华,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38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三店西路口世纪欧美中心5号。负责人:苏德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6154-8,住所地:南昌市长堎工业区(二期)物华路东。法定代表人:熊国映。被申请人: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54123-2,住所地:南昌市民营科技园766号五联村工业园A栋1楼厂房。法定代表人:钱丽华。被申请人:江西樵舍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50342-5,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4栋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林荣斌,被申请人:熊国映,男,汉族,出生年月:1969年2月4日,住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葛敏,女,汉族,出生年月:1970年4月17日,住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钱丽华,女,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10月11日,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葛军,男,汉族,出生年月:1972年10月5日,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樵舍实业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钱丽华、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樵舍实业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钱丽华、葛军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樵舍实业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钱丽华、葛军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