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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苗丽艳与周广成、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丽艳,周广成,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85号原告苗丽艳,女,汉族,庆安县人,农民,现住庆安县。被告周广成,男,汉族,庆安县人,现住庆安县。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职务经理。原告苗丽艳诉被告周广成、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丽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苗丽艳承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