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涨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涨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申71号再��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涨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东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平。委托代理人潘鑫。再审申请人上海涨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涨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涉案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涨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涨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蔡 虹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