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文龙与谢茂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龙,谢茂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陈文龙,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谢茂灵,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龙与被告谢茂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陈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