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刑初18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于政和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传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邓某某位于政和县家中玩时,趁借玩邓某某手机的游戏之机,通过手机支付宝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050元。同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趁借玩邓某某手机的游戏之机,通过手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4700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归还2000元给被害人邓某某。2015年11月2日,被害人邓某某到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找被告人陈某某归还其被盗款项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并经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政和县公安局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转账照片、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6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4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应隆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木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