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95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