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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甘0502民初672号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672号原告裴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亚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