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凌晨与耿红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凌晨,耿红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81号原告:钟凌晨。被告:耿红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凌晨与被告耿红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凌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凌晨负担。审 判 员 胡小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