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建裕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曾耀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建裕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曾耀强,黄翠和,曾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9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国祝,行长。诉讼代理人杜晓,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吴晨晓。被告佛山市南海建裕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锐。被告曾耀强,男,汉族。监护人:黄翠和,系被告曾耀强妻子。被告黄翠和,女,汉族。被告曾炽辉,男,汉族。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建裕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下称建裕公司)、曾耀强、黄翠和、曾炽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曾耀强处于昏迷状态,需指定监护人,本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曾耀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翠和为其监护人。中止事由消除后,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杜晓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签约事实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2015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建裕公司签订编号为兴银粤借字(南海)第2015052111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被告发放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4.27%,定价基准利率为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个月期限档次。该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第五条约定,利息偿还方式则约定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当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并约定,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签订担保合同(1)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2011年12月29日,被告黄翠和、曾炽辉、曾耀强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兴银粤抵字(南海)第2011122808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曾耀强以其自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1××号商铺、30座9号商铺、30座10号商铺【上述三处房产共有一个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3号】为建裕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黄翠和、曾炽辉以其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深xxxbd2s151号、bd2s152号、bd2s××53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xxx1、01xxx0、01xxx19号】以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11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7号】,共计4处房产为建裕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黄翠和以其自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房、地下室q1499、q1500号汽车位【上述三处房产共有一个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xxx0号】、位于佛山市禅城xxx号首层p9、p10、p1××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22、01xxx23、01xxx8号】,共计6处房产为建裕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6640620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7月9日,被告曾炽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兴银粤抵字(南海)第2015070908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的位于佛山市禅xxx501房、502房、509房、510房、511房、512房【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xxx、01xxxx、0xxxx6、0xxx7、0xxx8、0xxx49号】,共计6处房产为建裕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804500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上述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原告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2)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1年12月29日,被告曾耀强以及案外人罗伟锐等(另案追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兴银粤个保字(南海)第20111228088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建裕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肆佰万元。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总额不超过5%的违约金。二、履约事实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原告在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建裕公司发放了1200万元的贷款。违约事实因被告曾耀强、黄翠和资金链断裂,资信状况严重恶化,并已涉入诉讼,主要抵押财产均已被法院查封,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关交叉违约的规定,借款人建裕公司已构成违约。四、起诉依据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提前收贷”第一款之约定,出现“(七)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八)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情形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五条“交叉违约”规定:“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借款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提前收贷:(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产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的情况;……”。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28.9万元。该项律师费的计算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属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之范畴,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翠和与被告曾耀强是夫妻,被告曾耀强的上述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黄翠和应当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建裕公司立即支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5478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此后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建裕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8.9万元;3、被告曾耀强、黄翠和对建裕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曾耀强、黄翠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5、原告对被告曾炽辉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房、502房、509房、510房、511房、512房【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xxx4、01xxxx5、01xxxx、01xxxx47、0xxx8、0xxxx49号】,共计6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对被告曾耀强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1××号商铺、30座9号商铺、30座10号商铺【上述三处房产共有一个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3号】,共计3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7、原告对被告黄翠和、曾炽辉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深xxxbd2s151号、bd2s152号、bd2s××53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421、01xxx20、0xxx19号】以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11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17号】,共计4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8、原告对被告黄翠和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21座2102房、地下室q1499、q1500号汽车位【上述三处房产共有一个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xx号】、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兆xxxx首层p9、p10、p1××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xxx22、010xxx3、0xxx8号】,共计6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9、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各被告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涉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年利率5.87%,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为8.805%。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截止至2016年3月1日,被告曾耀强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29350元。另查明二:为实现债权,原告与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该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本案诉讼,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为289000元。原告提供了金额为289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另查明三:涉讼兴银粤抵字(南海)第2011122808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涉及的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1、被告曾耀强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xxx1××号商铺、30座9号商铺、30座10号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第0200096278号a、第0200096277号a。2、被告黄翠和、曾炽辉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深xxxbd2s151号、bd2s152号、bd2s××53号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被告黄翠和、曾炽辉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xxx1102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3、被告黄翠和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21座2102房、地下室q1499、q1500号汽车位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被告黄翠和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105号首层p9、p10、p1××号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第××号。另查明四:涉讼兴银粤抵字(南海)第2015070908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涉及的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被告曾炽辉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一街9号501房、502房、509房、510房、511房、512房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另查明五:被告曾耀强与黄翠和于1989年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借款合同及抵押、保证担保合同,其中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1、关于主债务。被告曾耀强作为担保人之一在法院涉及多宗诉讼案件,根据约定,原告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即变更合同;同时,本案在受理之后,借款人建裕公司也并未到庭应诉提出答辩意见,未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合同是否可以正常履行、是否可以提供其他担保保障合同正常履行等进行陈述,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变更合同,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予以支持。以上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自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诉前并未发出变更通知,则以本案应诉材料于2015年12月23日送达给被告时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该合同变更前,根据双方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合同变更之后,按罚息标准计。2、关于律师费。涉案合同中对该部分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已有明确约定,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289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二、抵押担保1、被告曾耀强、黄翠和、曾炽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兴银粤抵字(南海)第2011122808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1××号商铺、30座9号商铺、30座10号商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深xxxbd2s151号、bd2s152号、bd2s××53号房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1102房房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房、地下室q1499、q1500号汽车位以及位于佛山市禅xxx首层p9、p10、p1××号房产抵押给原告,且均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于以上抵押物在最高额本金限额16640620元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曾炽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兴银粤抵字(南海)第2015070908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位于佛山市禅城xxxx号501房、502房、509房、510房、511房、512房房产抵押给原告,且均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于以上抵押物在最高额本金限额2804500元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保证担保1、被告曾耀强作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依照双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应当对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律师费在最高额本金限额3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曾耀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阐述如下:①、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依约履行,在主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但保证责任不应超出被担保的主债务的范围,原告要求保证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已经超出了主债务的范围。②、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本院在上文中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律师费等予以支持,原告的相关损失得以填平,原告另行主张保证人支付违约金已经超出其损失的范围,且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保证人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原告要求保证人另行再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曾耀强向其另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基于以上的分析,原告主张黄翠承担违约金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保证之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黄翠和与曾耀强为夫妻关系,应当对被告曾耀强的保证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被告曾耀强在本案中并非借款人,而是以个人名义为借款人建裕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被告黄翠和并未在涉讼《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名,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曾耀强、黄翠和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债务是为了维持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亦无证据显示被告黄翠和因此获取利益。保证担保是以个人信用作担保,具有人身属性,保证责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主张黄翠和为曾耀强的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建裕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为29350元,此后按年利率8.80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建裕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9000元;三、被告曾耀强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曾耀强、黄翠和、曾炽辉提供抵押的13套房产(具体见下文附表)在最高额本金限额16640620元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曾炽辉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x房、502房、509房、510房、511房、512房(房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五套房产在最高额本金限额2804500元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4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463元,由原告负担346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0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妮附表:编号为兴银粤抵字(南海)第2011122808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曾耀强、黄翠和、曾炽辉提供的抵押物:权属人权证编号地址1曾耀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xxx**号a南海区狮山狮城路和xxxx商铺2曾耀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xx**号a南海区狮山狮城路和xxxx商铺3曾耀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xx**号a南海区狮山狮城路和xxxx商铺4黄翠和、曾炽辉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xx**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xx**号禅城区深华xxxx房5黄翠和、曾炽辉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x**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xx**号禅城区深xxxbd2s153号6黄翠和、曾炽辉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xx**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x**号禅城区深xxxbd2s151号7黄翠和、曾炽辉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x**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xx**号禅城区深xxxbd2s152号8黄翠和粤房地证字第cxxxx2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x房9黄翠和粤房地证字第xxxx3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x室q1499号汽车位10黄翠和粤房地证字第cxxxx4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xxxx地下室q1500号汽车位11黄翠和粤房地权证佛字第xx**号禅城区xxxx号首层p9号12黄翠和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xxx**号禅城区xxx号首层p10号13黄翠和粤房地权证佛字第xx**号禅城区xxxx号首层p11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