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487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诉讼费减半征收694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安家东审判员 杨兴华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