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田小英与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珠堆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英,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珠堆村九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田小英。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珠堆村九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珠堆村九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珠堆村九组的银行存款11845.95元(含诉讼费91.95元、执行费7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845.95元;或查封、拍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