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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戴秀英与陈千枢、柳杳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千枢,柳杳莲,戴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千枢。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杳莲。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圆圆,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秀英。委托代理人:蔡一威、娄雪,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千枢、柳杳莲为与被上诉人戴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千枢、柳杳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千枢、柳杳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千枢、柳杳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6.5元,由上诉人陈千枢、柳杳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