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靳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汤臣家居菜馆、赖振芳、王德辉、文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红梅,鸡西市鸡冠区汤臣家居菜馆,赖振芳,王德辉,文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靳红梅,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汤臣家居菜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赖振芳,女,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赖振芳,女,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德辉,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文彩虹,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赖振芳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乡X村,面积138.2平方米,产权证号:X号房屋一户。二、在查封期间内。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房屋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