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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让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X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让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张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