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卫星、安吉递铺锋锐五金机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卫星,安吉递铺锋锐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卫星,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递铺锋锐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范潭工业园区2幢,组织机构代码L3576656-X。经营者:孔令芝,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蒋卫星为与被上诉人安吉递铺锋锐五金机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蒋卫星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卫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阮梦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晓岚?PAGE*MERGEFORMAT?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