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陆江霞、刘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陆江霞,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2-12号。法定代表人褚龙,行长。被执行人陆江霞,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刘玉梅,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陆江霞、刘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陆江霞、刘玉梅至今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汇春支行62×××71账户有存款35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汇春路支行62×××71账户有存款357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