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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申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晓梅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利兵,赵晓梅,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申字第003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利兵,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晓梅,女,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军,男,10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昌民申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案号有误,故裁定变更为(2015)昌民申字第0034号。��判长郭悦人民陪审员任宝玲人民陪审员韩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子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