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玮与褚银荣、唐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玮,褚银荣,唐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359号原告张玮,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银荣,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唐幼芳,女,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玮诉被告褚银荣、唐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褚银荣、唐幼芳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褚银荣、唐幼芳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张玮(担保)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花园9幢18号501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