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岳得友与马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得友,马志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430号原告:岳得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正,农民。被告:马志江,农民。原告岳得友诉被告马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得友及委托代理人刘金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得友诉称:2013年初,我为被告装修的足浴城提供改电劳务,截止到2014年1月29日,被告共拖欠我劳务费15000元。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5000元。被告马志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承揽了大三元街襄玉足浴城装修工程。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电工。工程完工后,截止到2013年2月8日,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7000元。2014年1月29日止,经催要,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尚欠15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志江雇佣原告岳得友为其提供劳务,应及时给付劳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志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岳得友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马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