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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54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郸城县,现住。被告:位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位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廷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1月11日在郸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被告的家庭暴力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压力和痛苦。被告还欺骗原告隐瞒婚史,为此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郸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位超博,现跟随被告生活。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双方分居生活,后调解无效,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个人财产(嫁妆)有康佳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部、格力空调一部、饮水机一部,组合大柜、组合小柜、沙发各一套,老式柜、大柜子、小桌各一个及被子、被罩。以上物品现在被告家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位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生子位超博由被告位某抚养,被告位某自愿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用;三、原告李某有探望位超博的权利,探望时被告位某应给与必要的便利;四、原告李某个人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双方从此两清、互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