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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北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北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44-1号原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五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关山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文要,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武汉北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光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山产业园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崔东明。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硚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五建公司诉被告北方光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北五建公司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北方光电公司价值人民币320万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人保硚口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五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北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