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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国振与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振,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振。被执行人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工业园区)东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学斌,该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2858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信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