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266号原告廖某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告饶某某,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俊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