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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266号原告廖某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告饶某某,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俊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