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姚立芳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芳,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4行初16号原告姚立芳,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43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海,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波,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立芳不服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姚立芳诉称,2014年3月,被告宣传征地,修建黄家崴子路,相关部门多次测量。2014年10月,相关部门确定征收其承包的鱼塘和土地,总面积为21840平方米。开工后,实际占地61480平方米,比原确认面积多4万余米。21840平方米的土地补偿款被百菜村截留。原告反复找到相关部门和领导,至今不予解决。诉讼请求:1、撤销对原告征地补偿具体错误行为;2、对应征土地进行重新测量,执行承包地补偿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黑政土(2015)第306号文件批复,于2015年10月24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34号),用地项目:黄家崴子路(国道同哈公路支线)工程,被征地单位含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故原告所诉被征收土地征收主体应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原告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立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赵晓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