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民初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国斌诉杨东、董凤彬、宁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斌,杨东,董凤彬,宁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第370号原告李国斌,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杨东,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董凤彬,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宁刚,男,1990年4月出生,满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斌诉被告杨东、董凤彬、宁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斌以与被告杨东、董凤彬、宁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国斌负担。审判员 栾宇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