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刑初字第369-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专科文化,系伊金霍洛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告人张某乙,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初中文化,系个体,现住伊金霍洛旗。被告人张某丙,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号,高中文化,系无工作人员,现住伊金霍洛旗。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人张某甲出资的登记在梁某名下的伊金霍洛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告人张某甲出资的登记在梁某名下的伊金霍洛旗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不允许办理股权的转让、变更登记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乌云花拉代理审判员 鲁 雨 石人民陪审员 马 小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丽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