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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312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