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宗飞与被告张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飞,张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536号原告宗飞,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张明英,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宗飞与被告张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明英的财产40800元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宗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明英的银行存款4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