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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宗飞与被告张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飞,张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536号原告宗飞,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张明英,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宗飞与被告张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明英的财产40800元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宗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明英的银行存款4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