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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415号原告:汪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