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415号原告:汪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