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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与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民特1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6号银枫家园7号楼。法定代表人何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金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45CantonmentRoadSingapore089748。法定代表人陈嘉财(HAPPYTANKIACHYE)。本院在审理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与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其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北京银枫星程全季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温志军审 判 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西彬书 记 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