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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熊波与张建军毛北斗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波,张建军,毛北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2629号申请执行人熊波,男,1978年1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7年5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毛北斗,女,1981年4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熊波与被执行人张建军、毛北斗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80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熊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熊波的债权4780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