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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云霞与赵军营、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霞,赵军营,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霞,女,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赵军营,男,回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营。本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云霞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军营、河南铭��珠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军营名下豫XX**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韶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