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贺贩卖毒品再审审查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吉02刑抗2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贺,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0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贺贩卖毒品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馨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