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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宽运商贸有限公司,孙政,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76号。组织机构代码:10310976-2。代表人何松,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5-D-201。组织机构代码:76126953-0。法定代表人孙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宽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5224077-9。法定代表人宋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政。被执行人王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宽运商贸有限公司、孙政、王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于2016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宽运商贸有限公司、孙政、王娜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2569407.83元【包括本金20985037.5元、利息1584370.33元(至2015年5月11日按照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及自2015年5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09850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宽运商贸有限公司、孙政、王娜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76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546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90129元);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宽运商贸有限公司、孙政、王娜在在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00元范围为限;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宽运商贸有限公司、孙政、王娜应当履行义务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