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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桂花与樊兆伟、仝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花,樊兆伟,仝敏,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308-1号原告:朱桂花,农民。被告:樊兆伟,农民。被告:仝敏,农民住郓城县潘渡镇仝林行政村仝林村131号。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济梁公ADD路路南。原告朱桂花与被告樊兆伟、仝敏、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H×××××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H×××××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钰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