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海俊与杨士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俊,杨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梁海俊,农民。被执行人:杨士林,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海俊与被执行人杨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士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士林在银行的存款9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