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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成勇与周全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勇,周全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60号原告:孙成勇,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全文,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勇与被告周全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成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