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冰清商贸有限公司与漆学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冰清商贸有限公司,漆学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4民初167号原告:六安市冰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XX青,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应适,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学钊,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六安市冰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冰清商贸公司)与被告漆学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清商贸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适、被告漆学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冰清商贸公司诉称: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其多次供给漆学钊木器漆,至2015年12月7日累计欠货款52343元。经多次催要,漆学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漆学钊清偿货款52343元及利息,并由漆学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漆学钊在庭审中辩称:欠款不符合事实,货款未到期,产品质量存在纠纷,原告提供的货物都是接近保质期的,甚至有过期的,是原告在清理存货。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利息请求无相关依据。要求冰清商贸公司赔付过期产品造成的损失。综上,其不同意清偿货款,也不愿意承担诉讼费。冰清商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冰清商贸公司系适格原告;2、户籍证明,证明漆学钊系适格被告;3、销售开票查询单,证明双方当事人买卖木器漆的事实;4、欠款说明书,证明漆学钊欠木器漆款52343元的事实。漆学钊对于冰清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不清楚;2、无异议;3、有异议,开票只能证明冰清商贸公司发货,且实际发货与之不符,上载价格也非实际约定价格;4、签字属实,但存在产品纠纷,不欠货款。漆学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产品标签照片一张,证明冰清商贸公司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过期。冰清商贸公司对于漆学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且产品已全部用完,漆学钊之前未曾提出过期问题。本院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冰清商贸公司提供的1-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3-4号证据,漆学钊虽有异议,但其已签字确认,且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漆学钊提供的证据,冰清商贸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冰清商贸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漆学钊出售产品编号TS006(25KG)的调色用高浓度黑色色精,但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保质期,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冰清商贸公司向漆学钊推销产品,经试用后,双方通过电话联系供货。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1月19日,冰清商贸公司多次向漆学钊提供木器漆等产品,共计货款79903.6元;期间漆学钊分两次付款8400元、7000元,下欠64503.6元。另漆学钊于2015年7月28日付款10000元。2015年12月7日双方经过结算,漆学钊欠货款52343元;漆学钊并在冰清商贸公司的销售开票查询单上签字确认。经多次催要,漆学钊未支付货款,故冰清商贸公司诉至本院。另查明:冰清商贸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漆学钊出售产品编号TS006(25KG)的调色用高浓度黑色色精,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保质期,该产品价格为2250元。本院认为:一、关于价款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冰清商贸公司与漆学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冰清商贸公司以销售开票查询单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漆学钊也签字确认下欠货款,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冰清商贸公司依约向漆学钊出售木器漆等产品,漆学钊应当支付价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漆学钊虽主张冰清商贸公司出售的产品接近保质期或已过保质期,但其仅提供了产品编号TS006(25KG)的调色用高浓度黑色色精过期的证据,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且其在冰清商贸公司的销售开票查询单上签字确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漆学钊要求冰清商贸公司赔偿过期产品对其造成的损失,但其未在本案中提出相关证据及具体的损失,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冰清商贸公司以漆学钊签字确认的单据向本院起诉,要求漆学钊支付价款52343元;但产品编号TS006(25KG)的调色用高浓度黑色色精已过保质期,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减少相应的价款,故漆学钊应向冰清商贸公司支付价款50093元。二、关于利息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现冰清商贸公司以漆学钊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其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计算利息损失应以冰清商贸公司向对方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漆学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冰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093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50093元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漆学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文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