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袁海林与刘仁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林,刘仁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347号原告袁海林。被告刘仁辉。委托代理人王志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林诉被告刘仁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林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袁海林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9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袁海林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