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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袁海林与刘仁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林,刘仁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347号原告袁海林。被告刘仁辉。委托代理人王志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林诉被告刘仁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林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袁海林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9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袁海林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