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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立君、单祥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范立君,单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范立君。被执行人单祥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单祥武、范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荣景军审判员 李凤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