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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温国珍与薄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珍,薄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365号申请执行人温国珍,吉林市面粉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薄会林,1962年11月9月出生,开滦荆各庄矿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薄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薄会林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温国珍执行款3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250元,但被执行人薄会林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薄会林拥有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新工村楼16楼1单元7号一套住房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唐山市房权证古冶区字第开唐49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唐(公房)国用(2008)第5817号]和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绿野花苑106楼6单元301号一套住房(房产证和土地证尚在办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薄会林拥有的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新工村楼16楼1单元7号一套住房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唐山市房权证古冶区字第开唐49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唐(公房)国用(2008)第5817号]和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绿野花苑106楼6单元301号一套住房(房产证和土地证尚在办理中)。二、被执行人薄会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薄会林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薄会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