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628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鲁某男,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男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力铭 微信公众号“”